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生工作处 > 规章制度

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达标寝室、文明寝室和特色寝室评定办法

2021-06-04 00:03:14 来源:学生工作处 作者: 浏览量:2307

分享至手机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寝室是学生学习、生活和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养成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对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和个性心理品质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为着力营造“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寝室环境,现联系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全部学生寝室。

第三条  评定过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  评定规则和要求

第四条  达标寝室评定规则

(一)基本条件

寝室成员思想积极上进,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正确的集体舆论,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

寝室成员遵纪守法,无任何违纪记录。

寝室成员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与学校、学院及班级各项活动。

寝室成员无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寝室内无宗教行为或其他宗教、封建迷信的活动。

(二)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评定为达标寝室:

1.寝室使用违规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网线)、使用明火等不良现象。

2.饲养猫狗兔鼠蛇等影响他人生活的宠物。

3.寝室成员有夜不归宿、私自留宿他人等不良现象。

4.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进入公寓,有赌博、打架斗殴、酗酒等现象。

5.未按学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寝室公约及寝室成员表”上墙张贴。

6.其他严重违反《湖南劳动人事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

(三)评定要求

1.各系部按《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宿舍内务检查标准》进行寝室常规检查,每月组织评定达标寝室。以百分制进行打分,扣分采取月度累积制,寝室内务月度分数92分以上则为达标寝室。

2.各系部每月及时向系部学生公布本系部达标寝室评定情况,每月月底将本月不达标寝室报送学生处。每学期期末将系部达标寝室统计表报送学工处。

3.学工处组织相关人员每学期对系部宿舍进行抽查,并于每学期期末结合后勤保卫处、院学生会宿管部检查结果,最终确定各系部学期达标宿舍名单。

4.一学年不达标次数低于2次(含2次)的方可参评学年达标寝室。

第五条  院级文明寝室评选规则

院级文明寝室评选在非毕业班中开展,并在学年达标寝室中产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风建设

1.寝室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形成比、学、赶、帮的浓厚学习氛围。

2.寝室成员无课程不及格记录。

(二)文化建设

1.寝室成员有良好的作息规律和生活习惯,互帮互助,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和谐健康的寝室文化氛围。

2.寝室成员集体意识和责任感强,能积极参与学校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

第六条  特色寝室评选规则

特色寝室在年度达标寝室中产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优良学风寝室

寝室平均成绩明显高于班级平均成绩,寝室成员无课程不及格记录且半数以上成员成绩在班级前十名。

(二)技能达人寝室

寝室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获得省级及以上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三)外语优秀寝室

申报寝室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寝室成员全部通过英语三级考试;

寝室成员半数以上在省级及以上相关外语专业类竞赛中获奖。

(四)创新创业寝室

寝室成员三分之一以上在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或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省级比赛三等奖以上奖项

(五)其他特色寝室

某方面表现突出,形成特色,而未在上述特色寝室范围内的,可以设计符合自身特点的寝室类型进行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如有不实,该寝室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奖惩办法

第八条 院级文明寝室由各系部按不超过本系部寝室数5%比例(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下同)推荐。院检抽查达标率年度排名第一的系部推荐比例上浮2%,排名最后的系部推荐比例下调1%。

第九条 特色寝室由各系部按不超过本系部5%比例推荐,上交相关证明资料至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获特色寝室、文明寝室荣誉称号的,学校将统一发放奖牌/荣誉证书,予以通报表彰。获得院级文明寝室、特色寝室的寝室成员,可加综合测评分1分。

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标准

第十一条 院级文明寝室、特色寝室评定程序:

(一)学院发布评选通知。

(二)申请参评寝室向所在系部递交《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文明寝室及特色寝室评选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逾期视同放弃参评资格。不同系部学生混住寝室原则上以寝室成员所属系部人数较多的系部申报。

(三)各系部通过卫生检查、实地走访、公开展示等方式产生本系部的候选文明寝室、及特色寝室。

(四)各系部对候选寝室进行公示,参评寝室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部提出异议。

(五)学院对各系部上报的公示结果进行汇总排名,最终确定院级文明寝室(40间)和特色寝室名单,并发文公布评选结果进行表彰。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数据统计如无特殊说明,其范围原则上自上一年9月至申报截止日止。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如因投诉并被证实而取消资格后产生的空缺,所在系部不得补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编辑】学生工作处通讯员
附件:本地下载

最新动态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319号

邮政编码 :410100

联系电话:0731-86880988(院党政办)0731-86880668(招生电话)0731-86840656(就业电话)

版权所有:湖南劳动人事职业学院技术支持:中人社传媒湘ICP备案号:17021377号-2湘教:QS4_201311_01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