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外出活动是指因郊游、演出、社会实践等需要到校外进行的活动,原则上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必须指定专人或教师负责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条 任何个人、班级、系部未经上级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否则,由此而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三条 系部、班级学生需集体外出的必须征得系部主任同意,并到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分管学生工作和安全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并到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外出活动。
第四条 学生郊游时间只能是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原则上不准在外过夜。严禁动用自习时间或调课外出郊游。 因实习、见习、演出、社会实践等原因外出,确实不能上课的或需调课的,必须征得系部主任和教务处同意,并由任课教师或带队教师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学生以旷课论处,并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五条 学生班级郊游,班主任必须亲自参加,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事先要对车辆、饮食、行进路线等详细了解、落实,要对全体参加郊游的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饮食卫生教育,要事先布置好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式和预案,从而杜绝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学生失散、意外伤害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因班主任组织和管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第六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必须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 ,必须尊重当地的人情风俗。否则,由学生个人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七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遵守外出时的作息时间,按时返回驻地和学院,不得擅自外出吃东西,不得擅自脱离队伍。否则,由此而发生的学生失散、意外伤害、食物中毒等事故一概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条 集体外出时,全体学生必须服从班主任和带队老师的安排,须服从有关学生干部的指挥。如有违纪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各级学生干部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班主任和带队老师做好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的管理工作,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如发现学生干部违纪,从严惩处。 第十条 在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中,如遇意外,必须及时与系部、学生工作处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以前的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